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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明智、林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智,林冰,惠安县裕兴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937号申请执行人:郑明智,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执行人:林冰,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惠安县裕兴购物广场,住所地惠安县山霞镇山霞村山霞街289号,组织机构代码59596555-6。代表人林冰,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明智与被执行人林冰、惠安县裕兴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