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炳翠、姚伟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炳翠,姚伟忠,刘恩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23号申请人:杨炳翠,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姚伟忠,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刘恩来,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申请人杨炳翠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伟忠驾驶的刘恩来所有的津J×××××号车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炳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姚伟忠驾驶的刘恩来所有的津J×××××号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