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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熊洪军、黄艳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洪军,黄艳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熊洪军,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被执行人黄艳火,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县,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洪军与被执行人黄艳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标的款680154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920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80154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1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