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与朱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朱飞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899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妈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平腾,福建世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飞平,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尔美制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为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长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