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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四海公司与岳玲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岳玲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集贤新四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四海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张少斌,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玲娥,女,1958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佳木斯市。上诉人新四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玲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采信了双鸭山华程资产评估事务所双华程司鉴字(2016)第001号鉴定意见书,但在新四海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岳玲娥主张除商场柜台内2000余双鞋被新四海商场扣留之外,其存在库房的2000余双鞋也被新四海公司扣留,原审判决对该事实未结合相关证据予以认定,即采信上述鉴定意见判决赔偿相关款项,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另,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四海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李景华审判员  武春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