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建军、张海莉与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磊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军,张海莉,石磊,赵晓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建军,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海莉,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系李建军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厚堂,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石磊,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原审被告:赵晓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系石磊妻子。上诉人李建军、张海莉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原审被告石磊、赵晓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建军、张海莉收到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建军、张海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铁刚审 判 员 杨蔚堃代理审判员 韩东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沛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