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芳,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385号原告:李芳芳,女,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培(实习律师),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书国,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浩伟小区。原告李芳芳与被告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芳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芳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从鑫审判员 谌德武审判员 柏自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瑞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