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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芳芳与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芳,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民初385号原告:李芳芳,女,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培(实习律师),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书国,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浩伟小区。原告李芳芳与被告竹溪浩伟文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芳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芳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从鑫审判员  谌德武审判员  柏自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瑞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