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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7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陈淑聪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陈淑聪,林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29626736G。代表人陈文寅,行长。被执行人:陈淑聪,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海霞,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淑聪、林海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除被执行人陈淑聪已被查封的机动车外(抵押物,尚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