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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迎春、杨建春与杨建防、杨彩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迎春,杨建春,杨建防,杨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杨迎春,男,1955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执行人:杨建春,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杨建防,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杨彩侠,女,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建防在交通银行62×××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74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士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