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4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李A某、李某诉被告李B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李A某,李B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918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李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李A某,女,住喀左县南哨镇。委托代理人:国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B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喀左县某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某,喀左县某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A某、李某诉被告李B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李A某、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李A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冰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