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执复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许丽娟等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娟,中扬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复6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许丽娟,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泳明,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扬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幢2574房间。法定代表人:延芳。被申请追加人:延芳,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在执行许丽娟与中扬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复议申请人许丽娟不服东城法院(2016)京0101执异20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执异20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孙 涛审 判 员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