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新疆科澳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凡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科澳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凡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2227号原告:新疆科澳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611号。法定代表人:茅文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渠江,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凡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法定代表人:文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泽,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新疆科澳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凡尔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毛 博人民陪审员 陈 梅人民陪审员 樊永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