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邹思高与古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思高,古志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424民初774号原告邹思高,男,汉族,1955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古志威,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经审理查明,被告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止,累计向原告借款17万元整,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3%计算。以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款。原、被告于2016年7月31日结算,被告仍欠原告本金13万元整,利息款8万元整。被告转写借据二张给原告收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古志威认欠原告借款183000元,其余结算款原告自愿放弃。二、被告自愿分四期偿还原告借款183000元:第一期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偿还50000元整给原告;第二期被告在2018年6月1日前偿还50000元整给原告;第三期被告在2018年12月30前偿还50000元整给原告;第四期在2019年6月1日前还清剩余款项33000元。如果被告在上述任何一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视为违约,被告则应从2016年7月23日起以本金183000元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给原告。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应在领取调解书时付清应承担的诉讼费用1112.5元给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柳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