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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永峰与申国庆、王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峰,申国庆,王松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744号原告:马永峰,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国庆,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怀玉,男,1963年生,系被告申国庆父亲。被告王松林,男,197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马永峰与被告申国庆、王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松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峰撤回对被告王松林的起诉。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殷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