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45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荣申请执行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吴霞,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45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荣,男,生于1972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吴霞,女,生于1974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佘德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阆中支行营业部(账号:)有存款,本院并予以了网络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阆中支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解除冻结后予以划拨249,2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