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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45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荣申请执行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吴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吴霞,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45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荣,男,生于1972年1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吴霞,女,生于1974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佘德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阆中支行营业部(账号:)有存款,本院并予以了网络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阆中金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阆中支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解除冻结后予以划拨249,2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