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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包玉荣、包桂荣与被执行人陈巴尔虎旗金利乳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玉荣,包桂荣,陈巴尔虎旗金利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包玉荣,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申请执行人:包桂荣,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被执行人:陈巴尔虎旗金利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玉荣、包桂荣与被执行人陈巴尔虎旗金利乳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巴尔虎旗金利乳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包玉荣、包桂荣全部执行款971059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