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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陆志民和夏季花;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民,夏季花,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151号原告陆志民,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兰州建投地产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夏季花,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法官学院职工,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欣儒,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原告陆志民、夏季花诉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陆志民、夏季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民、夏季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志民、夏季花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陆志民、夏季花。审 判 长 瞿 梅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