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德刚与赵万才、赵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刚,赵万才,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10号申请人吕德刚,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赵万才,男,1962年9月14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赵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德刚与被执行人赵万才、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执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