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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德刚与赵万才、赵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德刚,赵万才,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10号申请人吕德刚,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赵万才,男,1962年9月14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赵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德刚与被执行人赵万才、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执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