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晏世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羲,晏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8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2007年9月13日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系黄某甲之母,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晏世明,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执行人黄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1)永法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晏世明抚养费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抚养费、教育费共计28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抚养费、教育费共计288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奇审判员 王 元 烽审判员 旷 昌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军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