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华胜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胜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华胜,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临江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胜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任卿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胜于2017年1月至2月期间,为自家打烧柴,在没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擅自到六道沟镇桦皮村棒槌沟(六道沟林场林相图153林班31小班)和双山头(六道沟林场林相图154林班23小班)砍伐林木。经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鉴定:王华胜砍伐林木160株,其中柞树45株、杂木51株、椴树12株、色树27株、杨树24株、楸子1株,合立木蓄积3.4887立方米,林权权属是桦皮村集体所有,林况破坏程度较重。被告人王华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伐林木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临江市六道沟国营林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勘查笔录,伐根检尺野帐,王华胜指认所打烧柴的照片,王华胜指认盗伐林木伐根照片,六道沟镇桦皮村民委员会证明,六道沟镇桦皮村民委员会关于王华胜情况说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荣某、葛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华胜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予以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盗伐的林木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临江市六道沟镇桦皮甸子村民委员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华胜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运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