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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靖边县方浩商贸有限公司、靖边县宏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子军、郝丽梅、罗国宏、崔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靖边县方浩商贸有限公司,靖边县宏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子军,郝丽梅,罗国宏,崔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被执行人靖边县方浩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靖边县宏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何子军,男。被执行人郝丽梅,女。被执行人罗国宏,男。被执行人崔小梅,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靖边县方浩商贸有限公司、靖边县宏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子军、郝丽梅、罗国宏、崔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小梅名下的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利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