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1070号原告:郑某,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邓某,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郑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10月20日生长女邓娜,1993年10月20日婚生长子邓小涛,二子女均已成年。因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经常参与赌博,对我及孩子不管不问,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起诉到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邓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典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1年10月20日婚生长女邓娜,1993年10月20日婚生长子邓小涛,二子女现均已成年,能独立生活。因夫妻二人性格差异,婚后缺乏沟通,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为此,原告郑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虽有因家务琐事生气的事实发生,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长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