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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明友、赵明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明友,赵明云,赵景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友,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云,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景明,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赵明友因与被上诉人赵明云、赵景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明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明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明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东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