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张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723号之一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袁文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唯,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炜,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淮北市蓝宇相王山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 娇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梦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