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山西清凉山羔羊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山西清凉山羔羊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8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红雨,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清凉山羔羊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仁县。法定代表人翟培,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君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山西清凉山羔羊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