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生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孙旗屯农村信用合作社,杨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刑初104号自诉人洛阳市市区孙旗屯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告人杨生才,男,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自诉人洛阳市市区孙旗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被告人杨生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提起自诉,后以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