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赵安蓉与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蓉,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83号申请执行人:赵安蓉,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加斌,职务:院长。关于赵安蓉与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安蓉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雅安市雨城区医保局的应收款予以了扣留。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赵安蓉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应向赵安蓉支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医保款提取至法院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赵安蓉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杏林肾脏病医院应向赵安蓉支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