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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余思学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思学

案由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01刑初57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思学,男,1969年10月21日生于贵州省兴义市,布依族,大专文化,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原副主任,住兴义市,因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6年4月3日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学宽,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6]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思学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思学及其辩护人罗学宽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9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与黔西南州贵人和畜牧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人和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作为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鸡苗孵化场,向兴义市提供绿壳蛋鸡鸡苗35万羽。2015年5月至8月期间,贵人和公司从山东省、湖南省购进鸡苗运输到兴义市,未经检疫直接发放到兴义市清水河、南盘江等13个乡镇。鸡苗发放完毕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为了和乡镇结账,找到时任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农业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被告人余思学,让其为该公司已经发放的鸡苗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2015年6月至11月,被告人余思学明知鸡苗已发放完毕,在未对贵人和公司销售到兴义市则戎乡、南盘江镇等13个乡镇的绿壳蛋鸡苗进行实地检疫的情况下,按照范某的要求,安排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黄某1、岑某1分别开具22份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给贵人和公司。后该公司将22份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提供给兴义市则戎乡、南盘江镇等乡镇用于鸡苗价款结算。2015年8月底的一天余思学收受范某感谢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00元。另查明,2011年年底的一天,余思学收受范某给予的3000元;2012年9月的一天,余思学收受范某给予的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思学已退交赃款13000元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余思学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余思学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余思学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余思学的行为是事后行为,对本案涉及的项目失败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与余思学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余思学在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工作,担任兽医师,从事畜牧兽医工作。2012年6月12日,余思学担任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2015年3月19日,兴义市人民政府与贵人和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作为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鸡苗孵化场,向兴义市提供绿壳蛋鸡鸡苗35万羽。2015年5月至8月贵人和公司从山东省、湖南省购进鸡苗运输到兴义市,未经检疫直接发放到兴义市清水河、南盘江等12个乡镇。鸡苗发放完毕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为了和乡镇结账,找到时任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的被告人余思学,让其为该公司已经发放的鸡苗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2015年6月至11月,被告人余思学明知鸡苗已发放完毕,在未对贵人和公司发放到兴义市则戎乡、南盘江镇等12个乡镇的绿壳蛋鸡苗进行实地检验检疫的情况下,按照范某的要求,安排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黄某1、岑某1分别开具22份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给贵人和公司。后该公司将22份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提供给兴义市则戎乡、南盘江镇等乡镇用于鸡苗价款结算。另查明,2011年年底的一天,余思学收受范某给予的3000元;2012年9月的一天,余思学收受范某给予的5000元;2015年8月底的一天,余思学收受范某感谢费5000元。2016年4月2日,被告人余思学已退缴赃款13000元到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一)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结算收据证实:2016年4月2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余思学13000元。(二)余思学接受组织调查情况说明证实:兴义市监察局接到省委巡视组转来兴义市绿壳蛋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反馈后,安排该局第二监察分局调查。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兴义市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余思学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2015年12月1日,兴义市监察局第二监察分局调查组与余思学谈话,余思学主动交代了在该项目的鸡苗发放中,未经过检疫虚开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违纪事实,但未交代其他问题。2016年3月30日,兴义市监察局第二监察分局调查组再次与余思学谈话,余思学只承认其虚开检疫证的问题,仍未交代其他问题。2016年4月1日,兴义市监察局第二监察分局将余思学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线索移交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处理。(三)余思学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1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从兴义市监察局将余思学带到办案区询问,余思学陈述了未经检疫出具虚假动物检疫格证明并收取范某好处的事实。次日,该院对余思学立案侦查。(四)户籍证明证实:余思学,男,1969年10月21日生等基本身份信息。(五)贵州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证实:2012年5月30日,余思学与桔山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余思学在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工作,担任兽医师,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六)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复(2012)3号文件证实:2012年6月12日,余思学任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七)余思学资格证书、审核记录证实:余思学具有兽医师中级职务。(八)贵州省行政执法证证实:余思学具有行政执法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九)中共兴义市委办公室、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证实:桔山农业服务中心的职责为负责实施畜禽免疫、检疫、消毒等工作。(十)贵人和公司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证实:贵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范某,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养殖、销售环颈鸡、珍珠鸡、贵妃鸡、本地土杂鸡及其产品(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十一)调取证据清单、兴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兴义市2015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贫困户养鸡鸡苗供应数量分配表、项目表证实:2015年3月19日,兴义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有关事宜,会议确定兴义市红某种植养殖农民合作社、贵人和公司作为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鸡苗定点孵化场(其中红某25万羽、贵人和35万羽),两家公司在满足兴义市的绿壳蛋鸡鸡苗需求后方可向其他县(地区)供苗。各乡镇(街道)在领取鸡苗后兑现项目资金的80%,通过市级验收后兑现余下的20%,确保资金安全、鸡苗成活率和项目通过验收。贵人和公司向白碗窑镇、木贾街道办、南盘江镇、泥凼镇、坪东街道办、清水河镇、万峰林街道办、威舍镇、乌沙镇、下五屯镇、雄武乡、则戎乡提供鸡苗。(十二)调取证据通知书、供货协议、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证、供苗协议、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产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饲料使用记录证实:2015年5月3日,贵人和公司与湖南省双峰县文凤禽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供货协议,该公司从2015年6月2日起,向贵人和公司提供绿壳蛋鸡脱温鸡苗20万羽,2015年7月28日前完成供货。贵人和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双峰县文凤禽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及相应的资料;贵人和公司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中楼宏伟鸡苗批发部签订供苗协议,自2015年4月25日至7月25日向贵人和公司提供绿壳蛋鸡鸡苗24万羽。(十三)复制书证笔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实: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黄某1为范某开具了9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有两份作废;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岑某1为范某开具了15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十四)兴义市财政局、兴义市农业和扶贫开发局关于结转下达2014年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通知、兴义市2014年绩效考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表证实: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发展资金)460.92万元,其中则戎乡养鸡61538羽。(十五)调取证据通知书、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供苗协议、借条、精准扶贫户养鸡项目收鸡苗收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精准扶贫绿壳蛋鸡养殖项目鸡苗发放清册、兴义市南盘江镇鸡苗发放清单及保存明细表、记账凭证、电汇凭证证实:贵人和公司向白碗窑镇、木贾街道办、南盘江镇、泥凼镇、坪东街道办、清水河镇、万峰林街道办、威舍镇、乌沙镇、下五屯镇、雄武乡、则戎乡等乡镇提供鸡苗情况并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与各乡镇借款情况。(十六)则戎乡绿壳蛋鸡实施情况的报告、鸡苗死亡原因调查表证实:2015年7月7日至21日,贵人和公司向则戎乡供应鸡苗61538羽,调查发放的47188羽,存活的是8764羽,存活率18.6%,死亡的数量是38424羽,死亡率是81.4%。该乡对鸡苗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鸡苗死亡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第一,贵人和公司提供的鸡苗来源于湖南省双峰县,鸡苗通过长途运输,到达目的地后基本不能适应当地的气候和环境;第二,在检疫上不排除偷检疫的可能;第三,跨省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没有及时报检。二、证人证言(一)樊某的证言:我是2014年9月到贵人和公司上班的,2016年4月初辞职离开贵人和公司。2015年5月,贵人和公司开始向兴义市的乡镇销售绿壳蛋鸡苗,鸡苗主要是从湖南购进的脱温鸡苗,鸡苗运到兴义后,没有经过检疫就直接拉到万峰林、下五屯、坪东、则戎乡、泥凼、雄武、清水河、南盘江、威舍、乌沙等乡镇发放。鸡苗发完后,我会打一张收条给货主,有的货主拿随车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给我,有的没有拿,我也没问他们要。另外贵人和公司还从山东购进一批鸡苗,这批鸡苗拉到贵人和公司养殖场后,范某给我讲这些鸡苗是出壳鸡苗,拉到场里脱温,数量是3万多只。这些鸡苗在养殖场脱温20多天后,发放到木贾和白碗窑两个乡镇,白碗窑发放2万多只,木贾发放几千只,当时没有带山东产地的检疫合格证明去。鸡苗发放完毕后,我到乡镇去收款,每个乡镇都提出要落地检疫证明,我回来后给范某讲了此事。几天后,范某让我把每一次到乡镇发放鸡苗的时间、地点和数量统计出一个清单,然后到桔山农业服务中心找余思学。我去找余思学开检疫证明一共有三次。第一次是2015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范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发放清单到桔山农业服务中心找到余思学,余思学讲开好检疫证明后让我再去拿。两三天后,我找到余思学,把开好的检疫证明拿回来。这一次开的检疫证明主要涉及白碗窑和木贾两个乡镇,发放到这两个乡镇的鸡苗是从山东购买的出壳鸡苗,一是没有到达兴义的产地检疫证明,二是拉到贵人和公司养殖场脱温的,可以视为我们公司作为产地,所以只开了这些产地检疫证明给乡镇。第二次去开检疫证明是2015年9月份,范某跟我讲除了第一次开过检疫合格证明的乡镇外,把剩下没有开过检疫合格证明的乡镇全部统计出一个清单拿去找余思学开检疫合格证明,我按照范某的安排把清单统计好后拿给余思学,检疫合格证明开好后,范某通知我去找余思学拿回来。第三次是2015年11月份,我和范某去找余思学开一张发放到清水河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数量是1万只,这些鸡苗是清水河单独和公司签订的土鸡苗,也是湖南这家公司发的货,发放鸡苗的时间是2015年7、8月份,去开检疫证明时没有注意时间,签发日期就写成开票当天的时间。余思学和桔山农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没有到我们公司养殖场或乡镇实地检疫过发放的鸡苗。在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公司没有向桔山农业服务中心或者兴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开具给我们公司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签发日期不是开票当天的时间,开票时间是按照我们提供发放鸡苗的时间开具的。我拿到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有的是直接把原件送给乡镇,远点的乡镇是通过邮寄送达的。邮寄给乡镇的检疫证明都是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开具的。湖南开具的产地证明在收款时已经送给各乡镇了。(二)黄某1的证言:我们办公室只有余思学、岑某1和我,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动物防疫、水稻保险。我的主要职责是药房管理、发放防疫物资。一般我们只检疫猪和鸡。对鸡的检疫方法有解剖和肉眼观察鸡的精神状态,询问鸡病史等一系列方法,在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下才可以开具检疫合格证明。贵人和公司在桔山街道办事处桔园村办有一个养殖场,主要养殖有本地鸡、野鸡、竹鸡等品种。鸡苗都是从外地拉来的,没有孵化过鸡苗。2015年,贵人和公司来我们办公室开过鸡苗的检疫合格证明,我们没有开展实地检疫工作,就开具了检疫证明。贵人和公司的老板叫范某,他们一共来找我们服务中心开过三次检疫证明,其中两次是我开的,一次是岑某1开的。第一次是2015年6、7月份的一天早上,余思学给了我一堆材料,并让我按照材料上面的时间要求开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上有发鸡苗的时间、地点和羽数,还有范某身份证复印件、贵人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票据上的日期比实际开票日期提前了一个月左右。第二次是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我两次总的开了有效检疫证明7张。第三次是岑某1开的检疫证明,听岑某1说他开的流程和我的一样。贵人和公司来我们这里开具鸡苗的检疫证明时没有向我们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只提供了范某的身份证和贵人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我和岑某1都没有去实地检疫过,贵人和公司什么时候拉的鸡苗、拉了多少、拉到什么地方、拉的什么品种我们都不清楚。按照规定,没有进行实地检疫是不能开具检疫合格证明,但我不知道余思学是否进行实地检疫过。余思学是我们领导而且有检疫资格,他安排我们开我们就开。我不具备动物检疫资格。按照要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要有两个人有检疫资格的人员签名,但是我们服务中心兽医站只有三名工作人员,当时岑某1没在,所以票面上就写了我和余思学的名字。余思学没有跟我商量过开具检疫证明的事情,每次都是余思学直接安排的。经我辨认,编号为5204692201—5204692208和编号为5204692224的检疫合格证明是我开的,总的开了9份,其中编号为5204692201和5204692207的检疫合格证明是作废了的,因此我实际上只开了7份,我开的这些票上面余思学的名字都是我自己签的。编号为5204692201—5204692208的这8份证明是我第一次开的,最后编号为5204692224的这份是我第二次开的。经我辨认,其余的票都是我们单位的同事岑某1开的,上面我的签名是模仿我的字迹签的,不是我自己的签名。我算了一下,我开的实际有效检疫数量总的有41842羽。(三)岑某1的证言:桔山农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大农口合并后,还包含农机、动物防疫及动植物检疫的工作。2015年7月,我到桔山农业服务中心专职做畜牧防控,主要职责是报表和资料的收集,春秋动物防控。我们办公室只有余思学、黄某1和我,主要工作职责是动物防疫及检疫。我自己没有动物检疫资质,也没有开展过动物检疫的工作。2015年9月的一天早上,余思学拿了一张单子给我,单子上有发放鸡苗的羽数、发放的时间和地点。另外余思学单独给我讲了货主叫范某和他电话号码,让我照着单子上的要求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我开好后把票拿给余思学。在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前,贵人和公司是否申报检疫我不清楚,我没有接到申报,也没有到实地检疫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写的是“余思学、黄某1”的名字是余思学安排的。我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的签发日期不是开票当天,要晚于票上签发时间。余思学安排我为贵人和公司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没有提供该公司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经我辨认,编号从5204692209—5204692223检疫合格证明是我开的,总的有15张,票上余思学和黄某1的名字都是我自己签的。我开的检疫合格鸡苗数量总的有240464羽。按照规定,没有进行实地检疫是不能开具检疫合格证明。余思学是农业服务中心的副主任,动物防控和检疫这一块的工作是他负责,他安排的工作我们肯定要去完成。(四)范某的证言:贵人和公司是我个人独资注册的企业,旗下有黔西南州梦都餐饮有限公司、黔西南州贵人和禽类屠宰场、黔西南州贵人和白碗窑养殖小区、黔西南州贵人和农产品配送服务公司四个子公司。以上这些公司主要经营的有禽类养殖、农产品加工、餐饮、农产品配送等业务。2015年5、6月份,黄某2(兴义市农业局原局长)跟我说市里面有一个绿壳蛋鸡的扶贫项目,让我去核算鸡苗的成本。几天后,我到市政府五楼会议室开会,是关于绿壳蛋鸡的项目,会上让我们几家公司对这个项目进行现场报价,我报的价最低,是13元/只。最后政府让我们公司和红某公司来做绿壳蛋鸡的项目。几天后,我接到市农业局的任务分配表,我得到了白碗窑、雄武、万峰林、下五屯、木贾、坪东、威舍、则戎、泥凼九个乡镇的指标,总共三十多万羽的鸡苗。接到任务后我向山东省日照市一家专业的绿壳蛋鸡孵化厂以每只4.5元的价格购买了7万多羽,这批鸡苗死亡率和运输成本都高,到兴义脱温后就只有3万多羽鸡苗存活,且这批鸡苗没有从昆明到兴义的检疫合格证明。我就去找余思学开检疫合格证明,这些鸡苗被我发到我任务下面的乡镇了。后我又向湖南省双峰县一家绿壳蛋鸡的养殖厂购买鸡苗,我为了节约成本,让他们厂直接拉到我供货的九个乡镇。2015年8月底,我把九个乡镇的鸡苗都分发完了,我就按照与各个乡镇签订的协议去结80%的进度款。在则戎乡,农业站的工作人员提出要落地检疫合格证明才给我结账。在2015年6月份、9月份,我请余思学帮我补办过三次鸡苗落地检疫证明,余思学说没有落地检疫合格证明,只有检疫合格证明,我就让他给我开检疫合格证明,他同意了。我起身走时,为了感谢他帮我开检疫合格证明,拿了5000元给他了。余思学答应我后我安排公司的樊某去找余思学补办鸡苗落地检疫证明。后我和樊某说,以后还需要补办鸡苗的落地检疫证明就去找余思学。我引进的30多万羽绿壳蛋鸡苗应该都是补办了鸡苗落地检疫证明的。余思学没有对我们公司引进的绿壳蛋鸡苗进行过实地检疫。我去找余思学开鸡苗的检疫合格证明时,没有告诉他鸡苗是出壳鸡苗,还是脱温鸡苗,只说鸡苗已经发到各个乡镇了。我从外地购买的鸡苗拉到兴义后没有向桔山农业服务中心申报过并要求他们去实地检疫,他们也没有进行过实地检疫。我们从外地引进的鸡苗,鸡苗在拉出对方养殖场时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拉出来。鸡苗拉到兴义前,我们要先到检疫部门进行申报。鸡苗拉到兴义市后,由检疫部门对我们引进的鸡苗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由检疫部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能在本地进行养殖。余思学是兴义市桔山兽医站的站长,我的养殖场属于桔山兽医站来指导、监督、监管。2010年,我的公司向兴义市农业局申报标准化养殖项目,余思学等人到我的公司检查,我请他们帮忙争取标准化养殖项目的20万元补助,并给了余思学3000元的一个红包。2012年底,我拿了5000元给余思学请他帮忙协调土地征用事宜,几个月后他要把5000元还我,我没有要。(五)黄某2的证言:2015年初,刘舟副市长和华某副局长参加全州的扶贫工作会议,要求发展绿壳蛋鸡养殖项目。之后,刘舟副市长安排我找几家市里面有实力的孵化企业对绿壳蛋鸡鸡苗进行询价。我通过畜牧部门了解到贵人和公司范某、红某养殖场朱红某、乌沙革里养殖户彭某这三家都是做过鸡苗养殖的,比较有实力。2015年3月左右,由农扶局办公室通知范某、朱红琴、彭荣统到市政府四楼会议室开会,会议上要求,鸡苗必须脱温,经过4次疫苗,要求供苗方拉到后要验苗。后来再次组织开会,确定由贵人和公司和红某养殖场分别按35万羽、25万羽供苗,意向性确定鸡苗按13元每只,之后下发了《兴义市2015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准贫困户养鸡鸡苗供应数量分配表》。2015年8月底,我们安排三个组去各个乡镇督查验收扶贫项目,在督查验收过程中,发现了部分乡镇鸡苗大量死亡的问题。2015年11月下旬,我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解决绿壳蛋鸡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一是听取了各个组的汇报;二是分析鸡苗死亡率高的原因;三是对成活率低的几个乡镇把未付的20%鸡苗款冻结;四是想办法把省级资金和乡镇准备部分资金把成活率低的村组农户鸡苗补起,现在则戎乡已经开始在补鸡苗。我们在会议上分析鸡苗死亡的原因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是供苗方和乡镇对接配合不力,导致鸡苗发放不及时,造成鸡苗在高温天气捂时间过长,导致死亡率较高;二是贫困对象管理意识、养殖技术限制,造成鸡苗死亡。异地供苗应该不是造成鸡苗成活率低的原因。检疫方面专业性很强,所以只是让相关部门搞好检疫方面工作,我没有具体安排、过问。(六)石某的证言:2015年10月份左右,余思学打电话问我从外地引进的鸡苗能不能开产地检疫证明,我说如果动物不是在你辖区生产的,肯定不能开检疫证明。按规定,动物运输到目的地后,是不需要另外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拉到养殖场隔离观察期满后,需要卖出或运输的,经实地检疫合格,才可以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对动物进行实地检疫,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从外省引进的鸡苗,引进鸡苗的养殖场在没有把鸡苗拉到养殖场进行脱温及进行隔离观察,而是直接拉到各乡镇发放是不符合程序的。余思学在没有对鸡苗进行实地检疫的情况下,是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贵人和公司从外省引进鸡苗前,没有到兴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鸡苗运到兴义市后,没有向兴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查。(七)唐某的证言:2015年7月左右,我到清水河镇检查精准扶贫工作中,询问绿壳蛋鸡养殖情况。清水河镇扶贫工作站站长桑某反映贵人和公司向清水河镇供苗时,鸡苗脱温时间不够。清水河镇、坪东等乡镇也反映鸡苗死亡较多、成活率较低。我向市农扶局华某、任某两个副局长都汇报过。大部分乡镇反映鸡苗大量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第一,部分鸡苗来源于外省,鸡苗脱温时间不够,经长途运输,鸡苗不适应当地的气候和环境;第二,部分农户养殖技术、管理跟不上,造成鸡苗死亡。(八)马某(时任南盘江镇镇长)的证言:2015年4月,市农扶局召集各个乡镇到市农扶局开会安排精准扶贫绿壳蛋鸡养殖项目,下拨资金是30多万元。我镇是安排副镇长孙某与贵人和公司签订的供苗协议。孙某副镇长曾经跟我汇报过养殖绿壳蛋鸡的事,鸡苗数量是2万多羽,是由市农扶局安排下来的鸡苗。2015年9月左右,孙某副镇长和扶贫站负责人陈某向我汇报过鸡苗死亡较多、存活率较低的情况。孙某向市农扶局汇报过鸡苗死亡过多的情况。鸡苗大量死亡的原因可能是:向我镇供应的鸡苗来源于外省,鸡苗经过长途运输,不适应当地的气候和环境。(九)罗某1(时任泥凼镇镇长)的证言:2015年4月左右,梁某副镇长到兴义开会,跟我说要与贵人和公司签订协议。我就委托梁某副镇长与贵人和公司签订《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供苗协议》,供苗的数量是2.7万羽,总价是36万元。6月底该公司拉鸡苗2.7万羽到我镇。2015年7、8月份,梁某副镇长跟我汇报全镇鸡苗死亡较多、存活率较低的情况。2015年7月左右,梁某副镇长带着贵人和公司的老板找我结80%的鸡苗款,共28.8万元,我按照协议约定签字同意向贵人和公司结款。我问过梁某检疫手续的事情,直到2015年9月份时,检疫证才补得。(十)梁某的证言与罗某1证实的内容一致。(十一)骆某(时任清水河镇副镇长)的证言:2015年清水河镇按照市里面《关于研究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开始实施绿壳蛋鸡养殖项目。市农扶局明确了各乡镇的养殖数量、供苗商和鸡苗的单价,我们乡镇的供苗商明确是贵人和公司。购苗款是由市财政拨到各乡镇,由乡镇自行支付。2015年4月底,我镇与贵人和公司签订了《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供苗协议》,供苗的数量是24615羽,单价是13元,总价是30多万元。2015年6月12日左右,贵人和公司拉了两车共计24615羽鸡苗到我镇,但当时没有提供鸡苗的检疫证明,拉货的人讲没有带来,过后再补。6月份,贵人和公司范某就来把80%的鸡苗款结算了。他来结鸡苗预付款时也没有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十二)罗某2(时任则戎乡副乡长)的证言:2015年5月,市农扶局根据兴市财[2015]32号文件安排我乡精准扶贫绿壳蛋鸡养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80万元。按照兴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兴府专议[2015]43号)《关于研究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乡于2015年6月30日由乡长卞某与贵人和公司签订了《兴义市精准扶贫绿壳蛋鸡项目供苗协议》,供苗的数量是6.1538万羽,单价是每羽13元。7月7日至21日该公司向我乡供应了鸡苗6.1538万羽。2015年7月27日,贵人和公司法人范某到我乡结项目款80%部分。由于产地检疫手续不齐,扶贫工作站的同志没给他签字,随后郑代平和卞某也过来劝说范某,让其将相关手续抓紧完善交来,当天乡长卞某同意按协议将总价款的80%共计66.4万元签字结给范某。直到8月下旬疫苗记录才送到我乡,而入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是10月29日通过快递送到我乡的。(十三)罗某3(兴义市则戎乡冷洞村农民)的证言:2015年7月份,我家得到政府发放的绿壳蛋鸡鸡苗是55只。这批鸡有瘟病,拿来没有几天就开始拉血便,然后就开始死亡。现在就剩一只母鸡了。(十四)程某(兴义市则戎乡冷洞村村民)的证言:2015年7月份,我家收到政府发放的绿壳蛋鸡鸡苗55只。得到鸡苗后,这批鸡苗陆续的开始死亡。我觉得这些鸡在发放之前就有病,现在只剩三只鸡了。(十五)李某(兴义市则戎乡冷洞村村民)的证言:2015年7月份,我家收到政府发放的绿壳蛋鸡鸡苗55只。这批鸡有瘟病,拿来没有几天就开始死了,现在就剩一只了。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通知单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余思学的起止时间、地点、光盘数量、讯问次数等事实,且在讯问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等情形。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余思学供述:我是桔山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工作职责是对辖区内家畜家禽的防疫、检疫、治疗及畜牧品种改良,畜牧业养殖技术指导,三农保险工作,制定辖区内的畜牧业发展计划。我是中级兽医师,有行政执法证,可以开展动植物检疫工作。动物检疫人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家畜家禽活畜禽和肉畜禽的检疫。兴义各个乡镇的动物检疫的业务指导部门是兴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我们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都是从该所领取的,领取的是空白的,在检疫合格后由我们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是一式两联,存根联要交还给兴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贵人和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范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禽类的特种养殖。我和范某有不正当经济往来,他送了我1.3万元。第一次是2011年年底的一天,我们去范某的养殖场检查,回来时得到一个红包,里面是3000元。第二次是2012年8、9月份,范某想通过我协调一下他和何兰云的关系,拿了5000元给我,后来事情没有办成,我想拿钱还范某,但没有还成。第三次是2015年8、9月份,范某到我办公室,为了表示感谢从他的提包里拿了5000元塞在我办公桌左边的抽屉里。办案人员出示的兴义农村商业银行尾号816249账号历史流水清单是我的,我得到范某的5000元后与我的工资于2015年10月22日一起存入兴义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我帮范某开了三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一次是2015年5、6月份,范某说需要我们农业服务中心为他的鸡苗开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说鸡苗是他从市里得的一个绿壳蛋鸡养殖项目,鸡苗已经在兴义各乡镇分发完了。我问他还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做什么,他说接收鸡苗的乡镇需要合格证明,并一再请求。我对范某说开具该证明需要当时发放鸡苗的地点、时间和羽数。一会儿,一个女士来找我并递给我一张纸条。我看了纸条上写有发放鸡苗的地点、时间和羽数后,就安排我们单位的黄某1给她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次与第一次间隔20天左右,还是上一次的女士拿着单子来,我就安排办公室的人给她开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三次是2015年8、9月份,范某在我办公室送给我5000元后一个星期,说他要开检疫合格证明,并说白碗窑的票日期看不清楚。后我和白碗窑政府的人员解释,就没有再补开白碗窑的票了。后在范某的一再请求下,我对他说是最后一次,并安排人给他开了证明。编号为5204692201至5204692250的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票据是从我们桔山农业服务中心从兴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疫所领出来的,总的开了24张,作废了2张,实际开出的是22张。这22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都是我安排开具给贵人和公司的。黄某1开的是编号为5204692201至5204692208和编号为5204692224这9份票据都是我安排黄某1开的,其中编号为5204692201和编号为5204692207这两张合格证明是作废的,其它的都是我安排岑某1开的。我们农业服务中心,只有我有动物检疫资格,黄某1和岑某1都没有。我们在没有对鸡苗进行实地检疫的情况下,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是违法的。我帮范某开的是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开具此类证明的鸡苗必须是本地孵化的鸡苗,或者是外地调进但经过脱温的鸡苗。范某来找我开具检疫证明的鸡苗肯定是外调的,因为他的养殖场里没有那么大的孵化室。我没有按要求和程序对范某引进的鸡苗进行检验、检疫。在物质利益的驱使下,违法开具检疫合格证明,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损失。我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并积极将范某送我的13000元退交给检察机关,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结合我的态度从轻从宽处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且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实被告人余思学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思学作为动物检疫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未对应检疫物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其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思学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思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余思学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余思学的行为是事后行为,对本案涉及的项目失败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思学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思学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二、余思学退缴到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的13000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国琴人民陪审员  黄学琼人民陪审员  邹胜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盛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