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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杜东风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102刑初6号公诉机关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杜东风,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辽宁新华阳伟业制造装备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吉铁检刑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东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育德、代理检察员邱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东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东风于2017年3月20日持泰山至沈阳北12号车厢6号中铺车票,乘坐上海至吉林的K516/7次列车。被告人杜东风于2017年3月21日凌晨在3号车厢19号铺空,趁被害人杨某睡觉之际,将其放在身边的双肩包内的钱包盗走,取走钱包内人民币458元后,将钱包丢弃于3号车厢与4号车厢连接处洗面池旁的垃圾桶内。当日,被告人杜东风在该列车上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乘警抓获,在其身上搜出被盗人民币458元,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杜东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杜东风户口证明、身份证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车票照片、旅客登记表、车厢定位图、赃物指认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杨某陈述、车厢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东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旅客列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东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东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