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秦丽娟、河北荣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丽娟,河北荣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秦丽娟,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北荣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秦丽娟与河北荣珍食���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民初5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荣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丽娟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河北荣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秦丽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荣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秦丽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荣珍食用菌股份有限公���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秦丽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向阳审判员 杜 江审判员 袁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