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陶俊与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俊,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109号原告:陶俊,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被告: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炉山镇经济循环区。本院在审理陶俊诉与贵州其亚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陶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陶俊负担。审判员 毛 丽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涓涓(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