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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昌秀与张永正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秀,张永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周昌秀,女,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永正,男,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周昌秀与被执行人张永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昌秀依据(2016)渝0111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永正支付借款1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永正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经本院于张永正住处及玉龙镇政府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永正目前系低保户,居住房屋系玉龙镇政府保障住房,张永正离异后独自一人抚养现年四岁的女儿,目前张永正暂未工作,生活条件十分困难。本案受理至今已达三个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50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郭 琛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