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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荣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荣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8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荣强,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滑县新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荣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荣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晚,被害人仝某1停放在滑县新区锦和新城小区7号楼下的红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被盗,滑县公安局处警后对该案立案侦查。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荣强在滑县新区长江路与滑台路交汇处见到一辆车身贴有“转让”字样的红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遂将驾驶该车的陌生女子拦下,并留下该女子联系电话。为搞清楚滑县电动车市场行情,被告人侯荣强到电动车行询问同类车型价格,得知新车需要八千多元,遂与驾驶“转让”红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的陌生女子联系,并相约在滑县英民小区东门口见面,双方经讨价还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人民币4500元成交,陌生女子未提供该车车辆手续。2016年8月30日,被害人仝某1在滑县长途汽车站东路南被告人侯荣强经营的“温馨宾馆”门前发现自己被盗电动三轮车,被害人仝某1遂将该车推回家中并报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877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荣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侯荣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仝某1陈述、证人万某、韩某、孔某、成某证言、前科证明、被盗车辆购买凭证、被盗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被盗电动车照片、领到条、滑县公安局走访记录、情况说明、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及侯荣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荣强为贪图便宜,通过了解市场行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他人盗窃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荣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被盗车辆已追回、损失已得到弥补,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侯荣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侯荣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侯荣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荣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振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