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083李恒生与李学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生,李学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李恒生,男,汉族,1966年1月31日生,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平,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学政,男,汉族,1963年7月1日生,河北沧州市人,现住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恒生与被执行人李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69707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937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正另案起诉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泰山东路2717号20栋3单元102室的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暂时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2569号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陈 武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