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聚乐福食品有限公司、陈英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聚乐福食品有限公司,陈英林,崔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熠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天津市聚乐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丰堆镇后双柳树村村北(东方红路与东外环交叉路口东200米)。法定代表人:陈英林。被申请人:陈英林,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崔磊,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聚乐福食品有限公司、陈英林、崔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12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聚乐福食品有限公司、陈英林、崔磊名下银行存款4253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聚乐福食品有限公司、陈英林、崔磊名下银行存款4253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