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97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出具结清证明及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家属已向银行结清被告人账户欠款,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