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秀珍与刘鑫、张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珍,刘鑫,张建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891号原告:刘秀珍,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吴振杨,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公民推荐。被告:刘鑫,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建伟,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38号。负责人:归洪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敏,女,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原告刘秀珍与被告张鑫、张建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对被告刘鑫送达不到,原告刘秀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鑫、张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珍撤回对被告张鑫、张建伟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