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萍与冯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新延路新乡。被执行人:冯志强,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王萍与冯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