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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1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萍与冯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4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新延路新乡。被执行人:冯志强,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王萍与冯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