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888号原告:杜某,女,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镇群,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由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涂城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王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奋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