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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民初888号原告:杜某,女,199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镇群,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由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涂城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王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奋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