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洪山诉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行初7号原告:张洪山,男,1967年7月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委托代理人:焦立臣,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2466号。法定代表人:王代刚,区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宏,白山市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梁元禄,白山市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原告张洪山不服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6]第2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焦立臣,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刘相程及委托代理人刘俊宏、梁元禄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浑江房征撤字[2017]4号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原告张洪山以此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新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