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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向前与成庆河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向前,成庆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63号申请人:丁向前,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成庆河,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向前与被申请人成庆河财产保全案件中,申请人丁向前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60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唯林审 判 员  张瑞明人民陪审员  崔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