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7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亚萍与程敏、陈丹丹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萍,程敏,陈丹丹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44号原告丁亚萍,女,1966年1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程敏,女,1968年8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陈丹丹,女,1988年4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委托代理人余军,系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亚萍诉被告程敏、陈丹丹房屋侵权纠纷一案,2016年12月14日由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丁亚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陈敏将原告丁亚萍的房子卖给陈丹丹引起纠纷。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把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原告丁亚萍提出撤诉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亚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亚萍承担。审 判 长 王 翔审 判 员 王 臻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