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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欣鹏、冉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欣鹏,冉红英,王全民,王宪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丁欣鹏,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振红,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石佛镇贾庄村居民,住。被执行人:冉红英,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石佛镇贾庄村居民,住。被执行人:王全民,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宪滨,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石佛镇贾庄村居民,住。申请执行人丁欣鹏与被执行人张振红、冉红英、王全民、王宪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振红、冉红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欣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张振红、冉红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欣鹏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王宪滨对第一项之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被告王全民对第一项、第二项之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全民已履行62200元,剩余的债务未偿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