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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蕾,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蕾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嘉丽、唐俊杰、被告人陈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蕾于2013年12月,因无工作不能办理生育保险,遂通过冯玲玲联系到孔令洋(另案处理),向孔令洋提供身份信息并缴纳人民币4600元,由孔令洋虚构与陈蕾的劳动关系,以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向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繁荣东路166号的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缴纳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金人民币52056元,统筹支付人民币3521.20元,合计人民币55577.2元,后陈蕾获利人民币13932.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蕾返还人民币8971.20元。在诉讼过程中,其个人所得赃款全部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出生医学证明、吉林妇爱妇产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二张、银行卡账单明细、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出具的材料、生育保险基金拨付单、医疗、工伤、生育人员增减变更审核表、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报案材料、同案孔令洋、张笑擎、付颖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蕾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陈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能够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陈蕾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剑波代理审判员  孙振霆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