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万众计量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锦宜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众计量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锦宜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627号原告:青岛万众计量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姜坚,经理。被告:青岛锦宜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艾,经理。原告青岛万众计量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锦宜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万众计量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万众计量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原告青岛万众计量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