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75号之二原告: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张秀屯镇崔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欣茹,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和静镇团结西路。法定代表人:禹凯,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静凯丰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48元,撤诉减半收取3624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6544元,由原告河北奋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