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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国旗、郭国安等与滑县牛屯镇徐庄村村民委员会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旗,郭国安,滑县牛屯镇徐庄村村民委员会,郭英,郭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529号原告郭国旗,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郭国安,男,195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滑县牛屯镇徐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国防,职务:村委会主任地址:滑县牛屯镇徐庄村被告郭英,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郭国信,男,约60岁,汉族,住滑县。本院收到郭国安、郭国旗的起诉状,其称牛屯镇徐庄村村民委员会(郭英签字)为另案郭清新诉郭国旗一案出具了伪造的证明,郭国信出具的证明经郭国信核实也否认是其书写。原告请求撤销牛屯镇徐庄村村民委员会(郭英签字)于2011年1月18日出具的证明,撤销郭国信于1984年9月出具的“关于解决二队调地群众讨论的基本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销的两份证据,分别在(2011)滑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2011)滑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书中进行了审核认定,原告要求撤销生效判决书中审核认定过的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国旗、郭国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双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