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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季洪雨诉被执行人李加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洪雨,李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季洪雨,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执行人:李加刚,男,1955年9月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加刚有位于沂河路诸葛店村路段西3亩承包地中的银杏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加刚所有的位于沂河路诸葛店村路段西3亩承包地中的银杏树(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雨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