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辉、湖北慕容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湖北慕容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819号申请执行人:杨辉,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现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湖北慕容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天鸿美庐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326000010296。法定代表人:夏东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辉与被执行人湖北慕容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159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5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