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琴与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依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琴,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依强,林祥忠,林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357号原告:曾琴,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北县。被告: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志伟,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林依强,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浦北县。被告:林祥忠,男,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县人,居民,现住浦北县。被告:林雄,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浦北县。原告曾琴与被告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依强、林祥忠、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4元,减半收取8547元,由原告曾琴负担。审 判 长 黄 忠人民陪审员 陈基育人民陪审员 吴济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搜索“”